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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案件的判决后,香港的离婚绝对判令在内地使用还需要做公证吗?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两地同时生效。新规一出便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我们使馆认证网也收到众多客户咨询,无一例外的都是问:“那都相互认可了,是不是以后香港的离婚绝对判令都不需要做公证就可以用于内地的?”“我刚做的离婚判决令是不是白做了?”其实不然,该政策只是两地互认判决结果(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分割等作出的判决互认),从而免去双方在两地重复办理法院诉讼之手续。
 
根据本规定第五条: 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1)申请书;
 
2)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
 
3)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从应提交的资料第二条中已明确的指出,离婚证或协议书、备忘录都需要经过公证方可提交至内地法院进行申请认可及执行,所以要公证这一步骤目前还是免除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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